條款
租賃汽車租借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條款等的適用)
-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及第四十三條的本條款細則(以下統稱「條款等」)的規定,將租賃車輛(以下稱「租賃汽車」)租借給承租人,承租人應在理解並同意本條款等後承租車輛。如果承租人根據第八條第3項指定了與承租人不同的駕駛人時,承租人應將本條款中關於駕駛人的應盡事項告知駕駛人,並要求遵守條款規定。另外,關於本條款等中未規定事項,應根據法令或一般慣例進行處理。
-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等宗旨,法令、行政通知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可以訂立特別約定。如果訂立了特別約定,則該特別約定優先於條款。
第二章 預約
第二條 (預約申請)
- 承租人租用租賃汽車時,可以通過同意條款等及本公司規定的價格表等後,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預先明確車型等級,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歸還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品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稱「租賃條件」)後進行預約申請。如果是小客車時,還需要預先明確行駛區間或目的地、使用者人數及使用目的等租賃條件後進行預約申請。
- 當本公司收到承租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在本公司擁有的租賃汽車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經本公司特別允許外,承租人需要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定金。
第三條 (預約變更)
如果承租人需要變更前條第1項中規定的租賃條件時,必須在承租開始日期時間之前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四條 (取消預約等)
- 承租人及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 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 (無論責任事由的有無),在預約的承租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仍未辦理簽訂租賃汽車的租賃契約手續(以下稱「租賃契約」)時 (如果在1小時之前過了營業結束時間時,則視為「到達營業結束時間時)預約自動取消。但是,如果本公司判斷未完成的理由有其合理性且不會妨礙本公司的業務活動時,可能會許可其辦理租借手續。
- 在前2項的情形下,承租人應按照本公司規定向本公司支付取消預約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取消預約手續費後,將已收取的預約定金退還給承租人。
- 如果本公司的原因而取消預約或未能簽訂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定金,並額外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違約金。
- 如果因事故、被盜、未歸還、召回、自然災還、停電、通信故障、來自政府機關等的要求、或其他不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責任事由而導致未能簽訂租賃契約時,則視為取消預約。此時,本公司應將已收取的預約定金退還給承租人。
- 透過網上預約時,如果承租人未收到由本公司發送的預約確認通知及無法與承租人取得電話聯繫時,本公司可能會按照該預約不成立進行處理。
第五條 (替代租賃汽車)
- 如果本公司無法租借給符合承租人預約的車型等級、附屬品、吸煙或禁煙車、以及其他規格等條件(以下稱「條件」)的租賃汽車時,可以向承租人提議租借與預約條件不同的租賃汽車(以下稱「替代租賃汽車」)。
- 如果承租人同意前項的提議,本公司可以按照(除無法滿足的條件外)與預約時相同的租賃條件,提供與預約時相同的租賃條件替代租賃汽車租借給承租人。但是,如果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約的車型等級的租賃費用時,應以該預約的車型等級的租賃費用為準。如果租賃費用低於預約的車型等級時,則以該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為準。
- 承租人可以拒絕第1項的替代租賃汽車的租借提議,取消預約。
- 在前項的情形下,如果第1項的無法租借租賃汽車的原因屬於本公司的責任事由引起的,則根據第四條第4項規定視為取消預約,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定金,並額外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違約金。
- 在第3項的情形下,如果第1項的無法租借的原因不屬於本公司的責任事由引起的,則根據第四條第5項規定視為取消預約,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定金。
第六條 (免責)
關於預約被取消或未能簽訂租賃契約之事宜,除了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公司及承租人相互之間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條 (代辦預約業務)
- 承租人可以透過代理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理商」)處申請預約。
- 透過代理商進行前項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商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關於預約變更,必須透過該代理商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三章 租借
第八條 (簽訂租賃契約)
- 承租人應明確說明第二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將根據本條款等及價格表等明確說明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契約。但是,如果沒有可以租借的租賃汽車或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第九條第1項或第2項各號情形之一者時除外。
- 簽訂租賃契約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費用。另外,如果承租人使用折扣券、該代理商發行的優惠券等時,必須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向本公司出示或提交這些券。
- 根據監督機關的基本通知(注1),本公司需要在租賃登記簿(租賃原票)及第十四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證上記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種類及駕駛證(注2)的號碼編號或附上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將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的駕駛證以外,並提交該複印件。此時,如果駕駛人是承租人本人時,應向本公司出示自己的駕駛證,如果承租人與駕駛人非同一人時,則應出示駕駛人的駕駛證,並提交該複印件。
注1 監督機關的基本通知是指,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通知「關於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 1995年6月13日)之2(10)及(11)。
注2 駕駛證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的駕駛證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加樣式第14格式的駕駛證、或同法第95條之2第4項的駕照資訊記錄個人編號卡。此外,道路交通法107條之2所規定的國際駕駛證或外國駕駛證均視同駕駛證。如果出示的駕照資訊記錄個人編號卡,無法確認該人特定駕照資訊時,將拒絕其租借。
-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交除駕駛證以外的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文件,並對所提交的證明文件進行複印,而承租人及駕駛人應按此辦理。
-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可能要求提供承租期間便於與承租人及駕駛人聯絡用的手機號碼等,承租人及駕駛人應按此辦理。
-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可以對承租人指定信用卡或現金等支付方法,承租人應按此照辦。
- 契約成立後,未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延長承租期限。
第九條 (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 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以下各號情形之一時,則視為無法簽訂租賃契約。
- 不出示駕駛租借租賃汽車所必需的駕駛證、或儘管本公司提出要求,卻不同意提交該駕駛人的駕駛證的複印件時。
- 被認定帶有酒氣時。
- 被認定出現服用大麻、興奮劑、信納水等中毒症狀等時。
- 在未配備兒童安全座椅的情況下,仍讓未滿6歲的幼兒一同乘車時。
- 被認定其隸屬暴力團或暴力關連團體之成員或相關者或其他反社會組織者時。
- 承租人或駕駛人屬於以下各號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契約,並取消預約。
- 預約時確定的駕駛人和簽訂租賃契約時的駕駛人非同一人時。
- 在過去的租借過程中有滯納拖欠本公司的租賃費用及其他債務的事實時。
- 在過去租借過程中有過第18條各號所列舉的行為時。
- 在過去租借過程(包含透過其他租賃汽車業者的租借)中,有過第19條第7項或第24條第1項所列舉的行為時。
- 在過去租借過程中發生過因違反租借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構成汽車保險不適用的事實時。
- 在與本公司的交易中,對本公司的員工及其相關者實施暴力言行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散佈謠言或使用欺騙手段或威力手段損害本公司信譽或干擾本公司業務時。
- 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時。
-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行為時。
- 在前2項的情形下,如果與承租人之間的預約已經成立時,則作為因承租人的原因已取消預約來處理,承租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預約手續費。另外,本公司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該取消預約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取的預約定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十條 (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 租賃契約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了租賃費用且本公司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賃汽車時成立。此時,已收取的預約定金將用來充當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 前項所述的交付,應於第二條第1項的承租開始日期時間,在同項中規定的承租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 (租賃費用)
- 租賃費用是指以下費用的總額,本公司將在價格表等中明確各項金額或計算基於等。
- 基本費用
- 免責補償費
- 特殊裝備費
- 異地還車費(單程租金)
- 燃油費或充電費
- 取車配送費
- 其他費用
- 基本費用是租借租賃汽車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與以下第十四條第1項的情況相同)申報所需的費用。
- 根據第二條規定的預約完成後修改租賃費用時,承租人應支付預約完成時適用的費用與租借時費用較低的租賃費用。
- 租賃費用應根據價格表或細則規定。
第十二條 (變更租賃條件)
- 如果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後,想要變更第八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時,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 如果因變更前項的租賃條件而影響本公司的租賃業務時,本公司可能不會同意變更。
第十三條 (檢查維修及確認)
- 本公司將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修)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將實施過必要維修的租賃汽車租借給承租人。
- 本公司在租借租賃汽車時,將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修)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修。
-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是否已實施前2項規定的檢查維修,以及根據本公司規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租賃汽車是否存在維修不良的情況,以及租賃汽車是否符合其他租賃條件。
- 如果在前項規定的確認中發現租賃汽車有維修不良的情況時,本公司將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等。
- 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責檢查兒童安全座椅及其他裝備品的安裝是否正確後再使用租賃汽車。本公司對這些裝備等的安裝不良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租賃證的交付、攜帶等)
- 在交付租賃汽車時,本公司將以書面形式(包含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 向承租人交付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所規定的租賃證。
- 承租人或駕駛人從接受租賃汽車的交付到歸還本公司期間(以下稱「租賃汽車使用中」),必須攜帶(包含電磁記錄)前項所交付的租賃證。
-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丟失了租賃證,應立即將該情況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等)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中,應履行善管注意義務來使用租賃汽車,並進行保管。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利用高速公路等收費公路、收費停車場及其他收費服務時,相關費用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並向提供該收費服務的服務提供方支付。
- 如果本公司收到了前項的收費服務提供方,以未支付使用費等理由要求披露當時的承租人的個人資訊,具體包含租賃汽車的車輛登記號碼和日期時間時,承租人應同意本公司向要求方提供承租人的個人資訊。
第十六條 (ETC卡)
- 承租人應履行善管注意義務來使用和保管本公司借給的ETC卡。
- 承租人只能將ETC卡借給承租人及事先向本公司申報的駕駛人使用,不得將卡借給他人(包含與承租人同居的其他親屬)使用。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中產生的通行費,應在歸還租賃汽車時將ETC卡的IC芯片上記錄的資訊全額結算。
- 如果發現因下列事由未支付租賃汽車使用中的通行費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該通行費。
- 發現有使用費忘記申報時
- 因ETC卡或付款機發生異常,不能確認通行履歷、金額時
- 因某種原因無法確認通行履歷而歸還給本公司的店舖時
- 如果道路事業者向本公司洽詢ETC卡使用之情形(包含承租期限結束後)時,將根據要求披露使用者的姓名、住址及聯繫方式等個人資訊。
- 只要本公司提出要求時,承租人應立即將本公司借給的ETC卡退還給本公司。
- 如果ETC卡丟失、被盜、毀滅或損壞時,承租人應儘速將該情況通知本公司。
- 在前項的情形下,無論其丟失等是否屬於承租人的責任事由,承租人都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並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支付賠償費。
第十七條 (日常檢查維修)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每天在使用前,必須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修)的規定,對使用中的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十八條 (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不得做出以下行為。
-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根據道路運輸法獲得許可等,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此目的。
- 將租賃汽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允許非第八條第3項的租賃證上記載的駕駛人及未經本公司同意的其他人駕駛租賃汽車。
- 將租賃汽車轉租或用作擔保等從事侵害本公司權利的一切行為。
- 偽造或變造租賃汽車的車輛登記牌照或車輛牌照,或進行改造,或改裝租賃汽車等改變其原狀。
-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汽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賃汽車。
-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汽車投保損害保險。
- 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拆除租賃汽車裝備的導航系統、影音設備及其他裝備品,以及將其帶出租賃汽車,或將車載工具、車載零部件等用於該租賃汽車以外的用途。
- 未經本公司同意,讓寵物一起乘車、在車內將寵物從寵物籠放出。
- 將租賃汽車帶出日本境外。
- 其他違反第八條第1項租賃條件的行為。
- 因電動汽車或充電器處理不當而導致電動汽車或充電器損壞或污損。
- 因違章停車及不適當停放車(無論該場所是公有還是私有)等,影響交通和周邊環境安全的行為。
- 給其他的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嚴重困擾的行為(在租賃汽車內吸煙、在租賃汽車內放置物品等、租賃汽車的污損等)。
- 除非本公司同意,不得裝載煤油及汽油等危險品以及放射性物質、傳染病樣品等可能會對本公司或其他使用者造成危害或損害健康的物品。
- 駕駛習慣上的不良駕駛(儘管沒有必要卻突然加速、突然啟動、突然停止、曲折行駛等不穩定駕駛,但根據道路交通法這種駕駛行為並一定屬於違法行為)。
- 向本公司提出無理要求,或從事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言行(包含但不限於對本公司或員工的攻擊、傷害、威脅、誹謗、損壞名譽、侮辱、辱罵性語言、侵犯隱私行為、無正當理由的過分要求、因執拗的投訴而被長時間束縛)。
2. 未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或駕駛人或其相關者不得從內外部對本公司的事務所、本公司的營業店舖及員工或本公司場所等進行拍攝、錄音或錄像或在SNS(社交媒體)等上投稿、播送或直播該圖像、音頻或視頻等。
3. 符合本條款、第十八條或第二十四條,有違反刑法的行為時,本公司可能會啟動法律程序。
第十九條 (違章停車時的措施等)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中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定違章停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親自出面去管轄違章停車區域的警察署,交納違章停車的罰款等,以及承擔與違章停車相關的租賃汽車的牽引移動、保管、取回等各項費用。
- 如果本公司收到了警方寄來的關於租賃汽車的違規放置停車之通知時,應通知承租人或駕駛人,並要求其立即移動租賃汽車,在租賃汽車的承租期滿之前或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親自出面去轄區警察署處理違規事宜,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照執行。另外,如果本公司的租賃汽車被警方移動時,根據本公司的判斷,可能會親自去警方取回租賃汽車。
- 本公司做出前項指示後,根據本公司的判斷,可能會透過交通違章通知單及/或罰款單、收據等來確認違章處罰情況。如果確認承租人或駕駛人沒有接受違章處理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違規停車違約金。另外,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可能會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稱「自認書」)上親筆簽名,自認違規放置停車的事實及親自出面去警察署等作為違章者接受法律上的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應遵照執行。
- 當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透過向警方提交自認書及租賃證等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等,對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關於違規放置停車的責任,提供必要的協助等,還可以採取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情況說明書和自認書以及租賃證等資料,並報告相關事實等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表示同意。
- 如果本公司接受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規定的違規放置罰款交納命令,並交納了違規放置罰款,或承擔了承租人或駕駛人的搜尋及車輛的移動、保管、取回等所需費用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擔向本公司賠償以下所需費用(以下稱「違規停車罰款相關費用」)的責任。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違規停車罰款相關費用。
- 違規放置罰款相當金額
- 本公司規定的違規停車違約金
- 搜尋所需費用以及車輛的移動、保管、取回等所需之費用
-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向本公司支付了根據第3項規定的違規停車違約金後,承租人或駕駛人已交納罰款,並向本公司提交了蓋有領收印章的罰款單、收據等時,或本公司收到了違規放置罰款的退款時,本公司會將已收到的違規停車違約金(扣除退款所需的費用)退還給承租人或駕駛人。
- 如果本公司收到了第5項的違規放置罰款命令,或承租人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沒有支付同項規定的請款(賠償責任金額)的全額時,本公司可以採取將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編號等登記在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稱「全租賃協系統」)的措施,承租人對此表示同意。
- 根據第1項規定,承租人或駕駛人需要交納違章停車相關的罰款等時,該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果不遵從因違反第2項規定時採取的本公司的指示或根據第3項規定需在自認書上簽名等的本公司要求時,本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收取本公司規定的違規停車罰款 (以下項目稱「違規停車罰款」)用作充當第5項規定的違規放置罰款及違規停車違約金。
- 無論第7項規定如何,如果本公司從承租人或駕駛人收領了違規停車罰款及第5項第3號規定費用的全部金額時,本公司可以不採取第7項規定的在全租賃協系統中登記等相應措施,或向全租賃協系統要求刪除已登記的數據。
- 承租人根據第5項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請款的全部金額時,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後交納該違規停車相關的罰款,或因提起公訴等而被取消違規放置罰款命令,如果本公司收領了違規放置罰款的退款時,本公司將從已支付給的違規停車罰款相關費用中,只將違規放置罰款的相當金額(扣除退款所需的費用)退還給承租人。根據第8項規定本公司收領到違規停車罰款時也按同樣處理。
- 如果因租貸汽車在路上違章停車期間發生的案件、事故等,導致本公司遭受的一切損失(包含因違章停車造成租貸汽車損傷所需的修理費用及拖車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對因該發生的案件、事故等,導致承租人及駕駛人遭受的一切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根據第7項的規定,在全租賃協系統中登記後,因交納了罰款等而被取消違規放置罰款命令,或根據第5項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請款的全部金額時,本公司將刪除全租賃協系統中已登記的數據。
第五章 歸還
第二十條 (歸還責任)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汽車的承租期滿之前,應在規定的歸還地點將租賃汽車歸還給本公司。
-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的規定時,承租人應賠償由此而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失。
-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在承租期限內歸還租賃汽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由此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繫,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歸還時的確認等)
-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汽車及備品。此時,除因正常使用造成有摩損部位等外,應以交付時同樣的狀態歸還給本公司。
-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賃汽車時,應先確認租賃汽車內沒有承租人或駕駛人或同乘者的遺留物後再歸還給本公司。
- 承租人如有未支付的租賃費用等時,必須在歸還租賃汽車之前完成清算。
- 除前項規定外,如果歸還租賃汽車時未補充(未加滿)汽油、輕油等燃料時,應立即將根據使用中的行駛距離,按照本公司規定的距離換算表計算出的燃料費支付給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變更承租期限時的租賃費用)
如果承租人根據第十二條第1項變更承租期限時,應支付應對變更後的承租期限的租賃費用。
第二十三條 (歸還地點等)
- 承租人,根據第十二條第1項中規定變更指定的歸還地點時,應承擔因變更歸還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
- 承租人,根據第十二條第1項規定未經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賃汽車歸還到規定以外的歸還地點時,承租人應按照以下規定支付變更歸還地點違約金。
變更歸還地點違約金=因變更歸還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200%。
第二十四條 (不歸還時的措施)
-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無論承租期屆滿如何,仍未將租賃汽車及備品歸還到規定的歸還地點,而且沒有履行本公司的歸還要求,或以承租人的所在地不明等為理由未歸還租賃汽車時,本公司除了採取刑事起訴等法律措施外,還將未歸還的被害情況報告給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同時在全租賃協系統中進行登記等措施,承租人對此表示同意。
- 如果屬於前項的情形時,為了確認租賃汽車及備品的所在,本公司將採取包含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的相關者進行瞭解調查及啟動GPS功能等的必要措施。
- 如果屬於第1項的情形時,承租人應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除了承擔本公司由此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外,還需要承擔租賃汽車及備品的回收及承租人或駕駛人的搜尋所需的費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被盜時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現租賃汽車有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繫,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 如果在使用中發生了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的大小都應履行法令義務,按照以下規定的措施進行處理。
- 應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等,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 根據前號的指示需要對租賃汽車進行修理時,除本公司認可的情況外,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 應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關於事故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必要的文件等。
- 如果需要與對方就事故處理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 除前項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解決事故。
- 本公司會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就如何處理事故的相關建議,並協助其解決事故。
- 如果車輛上裝備了以確認事故等發生時的狀況為目的的行車記錄儀,本公司將記錄發生衝撞或急煞車時等的情況。
- 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將採取對前項的記錄進行驗證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發生被盜時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生了租賃汽車被盜及其他損害時,應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 應立即向附近的警方報案。
- 應立即向本公司報告受害狀況等,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處理。
- 應協助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被盜及其他損害狀況的調查,並及時提交本公司或保險公司所要求的文件等。
第二十八條 (因不能使用導致的租賃契約終止)
- 如果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被盜及其他事由(以下稱「故障等」。)而導致租賃汽車不能使用時,則視為租賃契約終止。
- 在前項的情形下,承租人應承擔租賃汽車的取回及修理等費用,而本公司對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不予退還。但是,故障等因第3項或第5項規定的事由時則不在此限。
- 如果故障等屬於租借前已存在的缺陷、不良及其他租賃汽車不符合租賃條件之起因時,則視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可接受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另外,關於替代租賃汽車的提供條件均以第五條第2項為準。
- 如果承租人不接受前項的替代租賃汽車的提供時,本公司將全部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另外,當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時,也按同樣方法處理。
- 如果發生故障等事由不屬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中任何一方的責任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借開始到租賃契約終止期間應交付的租賃費用後,將其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汽車中配備了補胎工具組或備胎時,可以使用補胎工具組或備胎自行修理租賃汽車。但是,非因本公司的責任事由,對承租人及駕駛人自行使用補胎工具組或備胎修理所造成的一切損害,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 對因無法使用租賃汽車而造成的損害,除本條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可對本公司提出除本條款規定外的任何要求。但是,如果屬於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故障等則除外。
第七章 賠償及補償
第二十九條 (賠償及營業補償)
- 如果在使用承租的租賃汽車中,因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的租賃汽車造成損害時,應由承租人賠償該損害。但是,如果不屬於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責任事由而造成的損害則除外。
- 在前項規定的承租人承擔賠償損害責任時,對於因事故、被盜,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責任事由造成的故障、租賃汽車的污損和惡臭等而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汽車時,承租人應按照價格表的規定賠償相關損失(包含營業補償)。
-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承租的租賃汽車中,因故意或過失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
第三十條 (保險及賠償)
- 當承租人承擔前條第1項或第3項的賠償責任,及駕駛人承擔前條第3項的賠償責任時,本公司為租賃汽車簽訂(投保)的損害保險契約或本公司所規定的補償制度,在以下限度額內支付保險費或補償費。
- 對人補償 每1名限度額 無上限(包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 對物補償 每1起事故限度額 無上限(免責額5萬日圓)
- 車輛補償 每1起事故限度額 車輛市價額(免責額5萬日圓。但是,JE以上的汽車、EWA的環保車、WA以上的迷你卡車和小貨車、SUV2以上的SUV、C- W的福祉車輛、小客車全等級、TC以上的卡車、特装車全等級均為10萬日圓 關於未記載的車輛等級,在本公司網頁等上有明確記載)
- 人身傷害補償 每1名限度額 3,000萬日圓
但是,一部分營業所(包含業務代理店),也有可以應對同乘者傷害補償的情況。
- 如果屬於保險條款或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的免責事項,則不支付第1項規定的保險費或補償費。
-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租賃條款時,則不予支付第1項規定的保險費或補償費。
- 如果發生不予支付保險費或補償費的損害及超過第1項規定的應支付保險費或補償費的損害,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相應費用。如果因特別約定而變更第1項的限度額時,對超過特別約定規定的限度額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
但是,如果是針對嚴重災害的應對措施而特設的財政援助等相關法律(1962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指定為嚴重災害的災害造成的損害(以下稱「嚴重災害」),對於租貸汽車的損害是在被指定為嚴重災害的地區遭受毀滅、損壞,或其他災害等時,除了承租人或駕駛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租貸汽車損害外,承租人或駕駛人不需要承擔賠償其損害之責任。 - 對於與第1項規定的損害保險或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的免責額相當的損害,應由承租人承擔。(如果承租人事先向本公司支付了免責補償費時,相當於該免責額的損害賠償則由本公司承擔)。
- 無論前4項規定如何,如果本公司支付了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的損害費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將本公司已支付的金額償還給本公司。
- 第1項規定的損害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相當額包含在租賃費用中。
第八章 解除、解約
第三十一條 (租賃契約的解除)
-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違反本條款時,或符合第九條第1項各號情形之一時,本公司無需任何通知、催告即可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其立即歸還租賃汽車。此時,本公司應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借開始到解除期間應對的租賃費用,並將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 根據前項規定解除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應賠償本公司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二條 (同意解約)
- 即使是在使用中,承租人可以在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了下項規定的解約手續費後解除租賃契約。此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借開始到歸還期間應對的租賃費用後,並將餘額退還給承租人。但是,如果當初契約規定的使用時間與實際的使用時間相差不足24小時時,本公司將不予退款。
- 根據前項規定解除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的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租賃契約期限應對的基本費用-{(從租借開始到歸還期間應對的基本費用)×50%
※解約手續費不需要交納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等)
- 本公司取得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並用於以下目的。
- 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作為租賃汽車事業許可業者,簽訂租賃契約時製作租賃證等,作為事業許可條件本公司有義務實施的事項。
- 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關於租賃汽車、二手車及其他本公司經營的所有商品及與這些相關的服務,並透過寄送宣傳廣告、電話、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各種活動、宣傳活動等。
- 簽訂租賃契約時,需要對租借申請人或駕駛人的身份進行驗證,並審查是否符合簽訂租賃契約的條件。
- 爲了企劃和開發本公司的經營商品及服務,或研討提高顧客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 用統計學的方法對個人資訊進行彙總、分析,並製作成不能識別或特定個人的統計數據的形式。
- 如果出於第1項各號中未規定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時,本公司將會事先明示該使用目的。
- 本公司根據法律法令規定,並按照本公司的網頁上公佈的隱私政策(https://www.idex.co.jp/privacy/)使用本公司取得的個人資訊。承租人及駕駛人應事先確認本項中的隱私政策,並同意該內容。 另外,在適用本項時,如果本項中的「本公司」是指加盟商而不是IDEX AUTO JAPAN CO., LTD時,則應適用加盟商公佈的隱私政策,承租人及駕駛人應事先確認該隱私政策,並同意該內容。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資訊登記及使用的同意、共同使用等)
- 如果屬於以下各號情形之一時,承租人同意將承租人的個人資訊,以不超過7年的期限登記到全租賃協系統,並同意讓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及加盟其各地區的租賃汽車協會及屬於這些組織會員的租賃汽車業者可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審查使用該資訊。
- 本公司收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規定發出的交納違規放置罰款通知時
- 未向本公司全額支付第十九條第5項規定的違規停車罰款相關費用時
- 被認為屬於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的不歸還車輛的情況時
- 如果駕駛人屬於前項第3號時,包含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編號等個人資訊,以不超過7年的期限被登記到全租賃協系統,前項的租賃汽車業者可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審查使用該資訊。
- 除前條第3項的隱私政策中規定的內容外,對於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及租賃汽車預約或租借相關資訊(使用日期、使用車型、使用目的、租借日期時間等),本公司將在以下所示範圍內,與本公司簽訂租賃汽車特許經營契約的加盟商或與特許人之間將以下資訊共同使用用於以下目的。另外,關於該個人數據的管理負責人在前條第3項的隱私政策中公佈。
【屬於對象的資訊】
①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
②租賃契約的預約、申請或租借相關的資訊(使用日期、使用車型、使用目的、租借日期時間等)
【使用目的】
對本公司或與本公司簽訂的租賃汽車特許經營契約的加盟商所提供的與服務相關的營業等聯絡、簽訂租賃契約、促成租賃契約的簽訂、構建特許經營制度之體系等
【共同使用者的範圍:Idex集團各公司】
SHIN-IDEMITSU Co., Ltd.、IDEX AUTO JAPAN CO.,LTD、BUDGET SHIKOKU co., Inc.、stern-fukuoka、IDEX Bayern Motors Co., Ltd、idex-retail Fukuoka Co., ltd.、idex-retail Nishi-Kyushu Co., ltd.、idex-retail Kumamoto Co., ltd.、idex-retail Minami-Kyushu Co., ltd.、SHINKOU SEKIYU Co., ltd.、IDEX BUSINESS SERVICE Co., LTD、i・life solutions Co., Ltd、Pockets foods、關聯公司、合作公司等
※關聯公司……從事租賃汽車業務的各加盟商(以下稱各租賃汽車FC)等
※合作公司……從事租賃汽車業務的各代理店等。
※關於Mercedes-Benz Japan的隱私政策,請瀏覽Mercedes-Benz Japan網頁。
※關於BMW Japan Corp.的隱私政策,請瀏覽BMW Japan Corp.網頁。
第三十五條 (GPS功能)
- 承租人及駕駛人應同意,如果租貸汽車上搭載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GPS功能」)時,本公司將透過規定的系統記錄租賃汽車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資訊,並同意本公司在以下各號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該記錄。
- 用於確認租貸契約結束時租貸汽車是否歸還到指定地點時。
- 用於在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下,為了管理其他租貸汽車或履行租貸契約等,本公司判斷需要透過GPS功能確認租貸汽車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資訊時。
- 為了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提昇服務品質,提高顧客滿意度等,將個人資訊製作成無法識別或特定的形式用於市場營銷分析時。
- 承租人及駕駛人應同意,在接到本公司根據法令需要的披露要求或披露命令時,或受到來自法院、搜查機關或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關的披露要求或披露命令時,將遵從該披露請求或披露命令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內披露前項的GPS功能所記錄的資訊。
第三十六條 (行車記錄儀及汽車廠商的車載通信設備)
- 承租人及駕駛人應同意,如果租貸汽車上搭載有行車記錄儀時,將記錄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行駛狀況及本公司可以在以下各號規定的情形下使用該記錄資訊。
- 發生事故時,為了確認事故發生當時之狀況。
- 認為有必要確認租貸汽車的管理或租貸契約的履行等情況,需要確認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行駛狀況。
- 為了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提昇服務品質,提高顧客滿意度等,將個人資訊製作成無法識別或特定的形式用於市場營銷分析時。
- 屬於以下各號的情形時,本公司有可能將前項的行車記錄儀所記錄的資訊,向第三方披露。
- 為了解決與本服務及租貸汽車車輛相關事故、糾紛等,認為有必要時。(披露對象:與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事故、糾紛的對象等)
- 本公司根據法令要求披露時,或接到來自法院、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關要求披露或披露命令時。
- 如果租賃汽車搭載汽車廠商的車載通信設備作為標準配置時,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汽車廠商及汽車經銷商等(以下稱「汽車廠商等」)可以透過車載通信設備取得租賃汽車的車輛狀態資訊(運行資訊、位置資訊、控制資訊、故障資訊等),用於車輛運行支持服務、車輛駕駛支持服務及其他汽車廠商等公佈的用途。
-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可從汽車廠商等取得前項的車輛狀況資訊,以便用於第1項各號所規定的目的。
第十章 雜則
第三十七條 (代理租借)
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作為租賃汽車的擁有者,可以委託其他業者代理租借租賃汽車的業務,將租賃汽車租借給承租人。
第三十八條 (抵消)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對承租人負有金錢債務時,可以隨時將該金錢債務與承租人對本公司負有的金錢債務進行抵消。
第三十九條 (消費税)
承租人應根據本條款,向本公司支付因交易所產生的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
第四十條 (延遲損害費)
承租人及本公司,如果未能履行根據本條款的金錢債務時,應向對方支付按年利率14.6%計算的延遲損害費。
第四十一條 (反社會勢力等的排除)
- 本公司、承租人及駕駛人(以下總稱「承租人等」),聲明並保證無論現在以及將來,都不屬於以下各號的情形之一。
-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退出暴力團未滿五年者、暴力團預備成員、暴力團關聯企業、總會屋等,社運等蟑螂(以社會運動之名行敲詐之實)或特殊知能暴力集團及其他類似者(以下稱「暴力團成員等」)。
- 被視為由暴力團成員等控制經營,或實質上參與經營管理及其他應受到社會譴責的相關者。
- 被視為以自己或第三方的不當利益為目的,或以加害第三方為目的等,不當利用暴力團成員等的相關者。
- 被視為向暴力圖成員等提供資金、或提供相關優惠等的相關者。
- 違反防止犯罪所得法所定義的與「犯罪收益」相關的法律(以下稱犯罪)的犯罪者。
- 本公司、承租人等保證不會自己或利用第三方做出以下各號情形之一的行為。
- 暴力或超越法律規範所容許的不當要求行為。
- 使用恐嚇言行、暴力或散佈謠言、使用欺騙手段或威力手段,毀損對方信譽,或干擾對方業務的行為。
- 屬於該當犯罪罪行的行為。
- 其他與前各號類似的行為。
- 如果承租人等違反前2項時,應屬於第三十一條的情形,本公司對承租人等由此造成的損害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日文條款的優先適用)
本公司制定了外文條款時,如果日文條款與外文條款在內容上有衝突,則以日文條款為準,優先適用。
第四十三條 (細則)
本公司可以另行制定本條款的細則,並且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提供重要事項的資訊)
- 在租借前,本公司應盡力用明確且易懂的措辭向承租人提供本條款等中的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及營業補償責任的內容、本公司的保險或賠償制度的內容及條件,以及發生故障、事故、被盜等時承租人必須採取的措施、違章停車時的措施以及延遲歸還時的措施等重要事項的資訊。
- 承租人應盡力理解本條款等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條款等的公佈等)
本公司將透過以下情形之一的方法,向承租人提示條款內容。
- 在本公司的營業店舖內以公眾容易看到的方式展示(包含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上顯示)。
- 發佈在網站等上容易看到之處
- 提交書面文件(包含電子郵件等的電子方式)
第四十六條 (條款的變更)
本公司可以變更本條款等。需要變更本條款時,本公司將採取透過本公司的網頁公佈等的適當方法通知承租人變更條款的情況,以及變更後的條款等的內容及其生效日期。
第四十七條 (準據法等)
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第四十八條 (協議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時,無論訴訟標的的價額,均以本公司的總店、分店或營業所的所在地管轄簡易法院或地方法院作為協議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